| 保险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2006-9-28) |
答:办理保险的程序如下: 首先、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参加保险的林木需达到一定规模),保险公司验标合格后,由投保单位填写投保单,提供林权证复印件。 办理事故处理及理赔的程序如下: 首先,如保险标的物出险后,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并协同保险公司做好查勘工作及各种取证工作; 第二,现场查勘完毕后,被保险人还须提供引起灾害事故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如属自然灾害,由气象部门提供气象证明;盗窃火灾由公安部门提供证明;病虫由林木部门提供证明)以及灾害发生的损失清单。 第三,以上工作完毕后,将所有资料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立即结案赔款。
|
| |
| 林木保险的险种是什么?它所保的范围是什么? (2006-9-28) |
答:本项目投保的险种为:林木火灾保险。保险的内容除火灾外,还扩展至洪水、冰雹、暴风、盗伐、虫灾,一共承保的内容为六项。
|
| |
| 为什么公司这么好的项目要和投资者合作,而不是自己单独做独享这一块利润? (2006-9-28) |
答:公司选择与投资者合作,共同来经营这个项目,而不是独自来开发项目的原因有三个: 首先,林业是一个非常大的产业,仅从原木行业的年销售额来计算,就达数千亿元,如果计算木材加工业的产值,则数值更高。这样的一个产业,不是任何的一家企业所能够独立所垄断的。同时,林业和其他的大型行业一样,有着非常明显的规模效应。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够在营林、集约化管护、木材的销售及加工等方面享受到规模效益。在一定的程度上,林业产业运作的规模越大,所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就越可观。因此,与投资者合作,是一个双方得益的过程。 第二,公司已经制定了中远期的规划目标,希望未来能实现海外上市。要达到这个目的,公司需要一定的经营业绩。如果公司单纯营林,那要在林木的砍伐期方可实现盈利,这与公司的战略规划有所矛盾。而与投资者合作,共同经营项目,公司能在这一过程中,凭借自身的管护实力及投资基地的先发优势,获得一块合理的商业利润。这些利润,将能使公司满足上市的条件。 第三,公司运作的项目是一个绿色环保的项目,通过我们循环化的营林模式(种植、管护、砍伐、再种植…………),林木基地除了为公司出产木材外,还为当地的环境,提供着生态的产品(新鲜的氧气、与植物共生的生物圈、涵养水分等等)。我们认为这样的项目,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同时,还有着良好的社会意义。公司非常愿意凭借这样的一个平台,和投资者一起,分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果实。 |
| |
| 客户在投资林权产品后,未来潜在的投资增值机会有哪些? (2006-9-28) |
答:客户未来潜在的投资增值机会有四个: 第一:木材价格的上升; 在目前我们所做的项目测算中,是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进行项目收益率的推算的,如未来市场价格上升(前十几年林木价格均在不断上涨,专家预估未来二十年也会持续上涨),则项目的收益率将高于我们的测算,这带来了客户未来投资的增值; 第二:出材量的增加; 在项目测算中,是按照公司确保的最低出材量来计算收益的,如果由于管护得当,出材量高于最低出材量,则客户的投资也会增值; 第三:有关税费的减少; 在项目测算中,我们考虑了育林基金和维检费,这两项费用,从目前国家政策的趋势来看,很有可能会减少甚至取消(现在正在逐年减少),如果在客户投资期满时,这两项费用减少或取消了,则客户须承担的成本减少,投资增值; 第四:公司上市给客户带来的机会; 公司未来将积极筹备在海外上市,如上市的计划能够实施,公司将尽力促成客户能够选择林权换股权,这样,客户将可以使自己的实物投资转换为金融投资,共同来分享公司上市所带来的资本增值。 |
| |
| 什么是低产林改造?为什么收购的现林会产生低产的现象?用什么方法可以改造低产林成为高产林? (2006-9-28) |
答:低产林改造是指通过对间伐、补种、施肥、翻耕、修枝、防虫等方式,对林木生长情况不佳的林地进行改造的一种林业工程方式。低产林改造的目的是,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增加木材出材量。 低产林的产生,是与我国长久以来林业经营的模式有关。历来,我国对林业的经营,处于一种粗放型的生产模式,树木栽种下去后,一旦成活,就不再去管护了,养分、水分基本都靠自然的补给。这样的状况造成了国内林地单位面积的木材出材量均不高,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内已有的现林,大部分都可以归属到低产林这一范畴内。 公司收购的现林也是这样的情况,为在收获的时候获得好的收益,必须对这些林木进行改造,低产林改造的手段主要有:间伐、补种、施肥、翻耕、修枝、水分调节(缺水的需要补充水分;水过多的需要排水)、防虫等手段。简而言之,就是把树当作庄稼种,通过精耕细作和科学管护的方式,使林木出材量大幅度上升,使预计出材量上升50%—100%,从而达到从低产林到高产林的转化。 |
| |
| 公司会采用哪几种方式来扩大基地规模? (2006-9-28) |
答:公司未来将采用“承包土地、人工造林”与“收购现林、低产林改造”这两种形式来扩大基地的规模。 “承包土地、人工造林”是指公司以承包土地的形式,获得大片宜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一般为30年到50年),然后在这土地上以定植定株的形式营林。 “收购现林、低产林改造”是指公司收购现林(国有现林、集体现林或林农拥有的个人现林),然后对该现林进行低产林改造,大幅度提高其未来出产木材的潜力。“收购现林、低产林改造”的方式是公司迅速扩大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规模的一种形式。 未来,公司将结合以上的两种方式,因地制宜(在有较大规模宜林空地的地区采用“承包土地、人工造林”,在现林资源丰富的地区采用“收购现林、低产林改造”),来扩大林木基地的规模。 |
| |
| 为什么林农愿意出售林地给我们公司而不愿意等待长期的丰厚回报? (2006-9-28) |
答:林农愿意将林地转让给我公司,而不是继续经营下去的主要原因有四个: 第一,由于观念的问题,很多林农对林业这一木材资源行业的价值认识还不深,他并不清楚若干年后木材可能的价格上升空间,因此在林农心目中林地的价值还不高,他愿意以高于其心目价值的价格出售; 第二,林业是一个需要长期经营的产业,其经营期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之久,作为个人,林农很难维持对林地的持续投入,当投入遇到困难时,林农往往会选择转让变现; 第三,长久以来,林业在国内一直是一种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大部分的林地出产的木材并不多,经济回报也并不高。大多数的林农对林地没有精耕细作、科学管护的意识。(据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精耕细作和科学的管护下,林木的产量会上升50%—100%)因此,林农对林地能带来的丰厚回报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他也愿意选择变现。 第四,林农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地方需要现钱,而要等到林地砍伐变现获得现金,需要很长的等待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林农,在遇到需要现钱的情况下,会选择出售林地。 |
| |
| 林权变更的流程是什么?费用有多少? (2006-9-28) |
林权变更登记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1号令)。办理林权证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至于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根据各地的情况不等,但一般办理一个林权证,所需支付的费用应当在300元以下。 |
| |
| 公司从哪些方面保证客户的出材量? (2006-9-28) |
答:公司从三个方面保证客户的出材量: 第一,严格控制流转给客户的林地品质,保证客户的出材量; 对于流转的现林,公司在土地的肥沃程度,林木前期的生长状况以及管护的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把关。不符合要求的林地,公司不进行流转。凡是流转的林木,必须在预计的砍伐期时,有比较大的把握能达到公司承诺的立木材积量。 对于流转的自种林,公司将从土壤的肥沃程度,种苗的选择,栽种方式的确定,前期管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控制,确保公司的自种林能达到集约化、精细化管护的要求,最大程度地保障客户的未来木材出产。 第二,是管护资金的监管。因为基地最终获得理想出材量的保证是良好的管护,管护资金的监管,能保证该管护过程能按计划执行,这在操作层面上保障了项目的健康。 第三,林木保险的介入。当发生意外自然灾害时,林木保险能为客户提供直接的投资保障。保险保障,与我们最低材积量的承诺一起,构成了这个项目的保障体系。
|
| |
| 办理签约手续时,投资人需提供怎样的有效证件? (2006-9-28) |
(1)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等),如投资人授权他人办理,除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投资人需明确受益人和受益人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在本项目收益最终分配前不得取消。受益人为机构的,请提供受益人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3)投资人为机构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投资人应仔细阅读项目文件,认真填写各项目合同应填事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签署客户资料登记表和法律文件签收单。 (5)投资人在发行期内,进行预约认购登记,预约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 |
| |
|
|